关于国际注册第G1744280号“Battery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tteryStar G1744280

阅读:20070 2024-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OLUMBUS MCKINNO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4280号“Battery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48420号“STAR”商标(…

  申请人:COLUMBUS MCKINNO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4280号“Battery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48420号“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误认混淆。引证商标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STAR”、“BATTERY”共存的商标列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atteryStar”构成,可以翻译为“电池之星”,使用在复审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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