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学智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4695号“Ga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4334号、第17274770号、第39994176号、第7114665号、第7114664号、第48063801号、第51303755号、第17274465号、第61164794号、第29544683号、第42404123号、第38308864号、第34922542号、第21029444A号、第38099448号、第73028272号、第73028804号、第73040790号、第73126478号、第21662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九、二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九、二十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