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独山县富源米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99011号“贵螺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贵螺鲜”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