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丽普(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43675号“O-L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1194号“QL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9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