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卉磊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54252号“卉磊HUIL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78687号、第46873936号商标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593490号、第5498791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