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中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03053号“天中汇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28110号“天中德康”商标、第18227947号“天中德康”商标、第20316095号“天中德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4455号、第W044454、第W044456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