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瀚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03154号“HZBAO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158512号“吃饱宝HI BA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9类“收银机;电子公告牌”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144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条形码读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ZBAOBAO”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I BAOBA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