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易牧联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68782号“易牧联创YIMULIAN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6431号“易牧联创”商标、第15261073号“牧易”商标、第38088900号图形商标、第3105424号“嘉恒JIA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易牧联创”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驱肠虫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