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达华智慧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泽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63085号“D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51380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权人名义一致,已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03113号“冬航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WINTER AIRLINES GUARD SECURITY SERVICE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3536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安保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