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家家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美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9937号“家家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0560号“家家宜JIAJI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衣服饰边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