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131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5913178

阅读:123075 2024-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尔莎丽赫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13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9876号“UNICORN及图”商标、第13541467号图形商标、第32998422号图形…

  申请人:阿尔莎丽赫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13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9876号“UNICORN及图”商标、第13541467号图形商标、第32998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铸钢、普通金属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垫板、普通金属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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