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KI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5260号“NOKIA(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商品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限定后的商品名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