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小袁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09546号“小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814996号“YONGGUI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二者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