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COTY BEAUTY GERMANY GMBH(原申请人:COTY INTERNATIONAL B.V.)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4170号“CO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COTY BEAUTY GERMANY GMBH即本案现申请人名下,现其注册号为国际注册第1734170A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科蒂美容德国有限公司(COTY BEAUTY GERMANY GMBH)即本案现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554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国际转让程序现权利人为Coty Beauty Germany GmbH即本案现申请人,其注册号变号为国际注册第655406A号。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同一主体所有。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同一主体即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