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极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66059号“nature bu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82496号商标、第16382496号商标、第71317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所申请的第5类别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NATURE”可译为“自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