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30192号“阜阳插花牛肉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阜阳插花牛肉汤及图 74530192

阅读:81221 2024-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插花牛肉汤协会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0192号“阜阳插花牛肉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然“阜阳”为地名,但商标中“插花”二字足以具有显著和识别性。“插花牛肉汤”是安徽阜阳著名小吃,2010年…

  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插花牛肉汤协会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0192号“阜阳插花牛肉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然“阜阳”为地名,但商标中“插花”二字足以具有显著和识别性。“插花牛肉汤”是安徽阜阳著名小吃,2010年入选《颖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全国门店信息、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 “阜阳”一般指向了安徽省阜阳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该文字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第二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该集体商标所指定的“牛肉汤;肉汤;肉汤浓缩汁;浓肉汁”商品参考的品质标准仍未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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