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伟龙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2日对第44754695号“兰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上申请、转让了1620余件商标,与其行业特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被申请人还申请了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以及景点名称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及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转让的商标清单及有关“安澜湾”、“黄河安澜湾”景区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历史人物、神话故事等并非不可注册,类似的商标已注册成功。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白酒行业各知名企业的商标注册情况统计;2、各媒体对被申请人“国井”、“扳倒井”报道材料;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4、争议商标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8日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白酒;烧酒(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商品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囤积注册商标牟利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