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349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2134994

阅读:61472 2024-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134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1598527号、第11723845号、第43561886号、第11723739号、第…

  申请人: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134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1598527号、第11723845号、第43561886号、第11723739号、第52707750号、第37376277号、第37541734号、第15650673号、第362556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四、五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相关证据、在先案例、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八、九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年糕、可食用米纸、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年糕、可食用米纸、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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