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园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澳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65158号“澳贝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6635号“澳贝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石家庄园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寄宿学校教育服务;提供教育信息;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