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九木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5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中国传统水墨文化为引,将环保理念融入创意视觉元素,共述对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承诺。由此,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评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为自造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