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50646号“好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遇 31750646

阅读:71532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揭阳市好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育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9日对第31750646号“好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375559号“好遇 YUMMEET”商标、…

  申请人:揭阳市好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育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9日对第31750646号“好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375559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68391415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70193388号“好遇食品”商标、第32523521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32526570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32541331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32536714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10317555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23313258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68908389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7059977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21238922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28667823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23313274号“好遇 YUMMEET”商标、第32545399号“好遇 YUMM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相近似,“好遇”品牌经申请人多年推广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心字段完全相同、使用及宣传范围重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市场混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好遇”依法拥有商号权。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首次发表“好遇”作品,并于2020年5月21日进行登记,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晚于“好遇”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加之争议商标的文字内容与申请人商号及作品名称完全相同,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有侵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之嫌疑。三、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与抄袭,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即便其有自身经营的商品,但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明显超出日常经营合理范围及合理所需的商标使用数量,不免有恶意申请,恶意囤积商标之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图片、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明细;

  2、申请人企业官网;

  3、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

  4、申请人商品实物图片、商品实物外包装及仓库储物图;

  5、实体店售卖、线上商品售卖;

  6、申请人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侵犯其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争议商标未侵犯其商号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合同、合同及发票、实际落地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其他意见与申请书基本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止,争议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10类、第16类、第24类、第28类、第29类、第33类商品及服务上。

  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十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十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于后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家禽(非活)、鸭肉、糖果、巧克力、咖啡、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30类、第35类、第43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05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商标,如“麦德劳”、“骆驼印象”、“喜福门”、“HUGPIE”、“旅划算”等。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芝罘区王育珍商务咨询服务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申请,故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的主张。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好遇”作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好遇”由纯文字组成,设计简单,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图形及整体外观设计而非文字构成。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205件商标,多件与他人品牌商标近似,如“麦德劳”、“骆驼印象”、“喜福门”、“HUGPIE”、“旅划算”等。在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证据,亦未说明本案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明显缺乏使用意图,亦具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31750646号“好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遇 317506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47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