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巨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911968号“润生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0905号、第72671808号、第10680991号、第51540271号、第52444960号、第369549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我局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润生在线”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润生”、引证商标六“润泩”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