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燕园医学研究院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6025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燕园”是北京大学校园的别称,经过申请人多年经营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关联关系,在教育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北京大学有在先业务往来的企业,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还在第41类抢注争议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燕园-百度百科;燕园院系调整和校址西迁报道;燕园作为北京大学附件地标相关照片;燕园作为北大代称的新闻报道;北京大学“平安燕园”“燕园微后勤”公众号;北大校园歌曲《燕园情》百科介绍及截图;北京大学在官方纪念品中销售载有“燕园”标识产品的实物照片;北京大学编写并出版的与燕园相关的书籍实物照片;北京大学在各类别对“燕园”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2020京73行初5327号行政判决书;在先裁定;燕园医院管理培训中心微信公众号-时间戳取证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百度百科、燕园作为北大代称的新闻报道、北京世纪燕园医学研究院企业信息、北京世纪燕园医院管理咨询中心企业信息、燕园医院管理培训中心微信公众号截图、燕园医院管理培训中心官网截图,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燕园”使用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燕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教育等相关服务上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燕园”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虽为图形商标,但易被识别文字为“燕园”,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燕园”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教育等相关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或密切关联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