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宁
申请人因第18118573号“IV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2935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点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广州曼王皮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1年1月被申请人以广州曼王皮具有限公司名义开通“IVE及图 misskeith”天猫旗舰店资料;2020年、2021年被申请人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销售截图;2021年被申请人在“IVE及图 misskeith”天猫旗舰店截图及部分产品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怀疑。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部分证据模糊不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明显出于搭便车的恶意,其被申请人名下大量抄袭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和相关品牌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钱夹);公文箱;手提包;公文包”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申请人的证据,故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网店店铺商品截图和商品销售记录以及商品评论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手提包”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使用“钱包(钱夹);公文箱;公文包”商品与“手提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