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曹鹏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5442号《关于第6325721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77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5403号“玖零股份及图”商标、第13122704号“玖零控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存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其他内容与商评字【2023】第4544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内容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