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快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48322997号“快天下天地华宇集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供应链解决方案、多温层标准仓配、流通定制加工为一体的全国性一站式端到端供应链服务平台。“快行天下”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及字号,经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冷链物流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和使用与申请人企业字号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字号权。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以“无锡市天地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共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在众多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十件与申请人“快行天下”品牌相关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物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互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登记信息;2、所获部分荣誉;3、部分交易文书、订单及对应发票;4、“快行天下”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使用照片;5、参展合同、发票、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媒体报道;6、网页搜索结果截图;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查询打印件;8、百度百科、买购网及品牌官网对上述物流品牌的介绍;9、相关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快天下”系被申请人独创,没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可能,争议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的。二、申请人商标晚于被申请人商标登记注册,被申请人企业字号及其“快天下”品牌在物流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抢注的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反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业经营者,申请人在构建自身品牌应对被申请人商标作出合理避让,申请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被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三、申请人滥用商标异议、无效处理程序损害了被申请人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并无恶意。综上,申请人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相关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质证中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同时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0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22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9类“可再生能源分配”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及其变更前的企业名称无锡市天地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在物流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天地华宇”、“快行天下”、“快天下”、“新邦56”、“佳吉物流”、“商桥”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分配”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分配”相同或类似服务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天地华宇”、“快行天下”、“快天下”、 “新邦56”、“佳吉物流”、“商桥”商标等,多件涉及物流行业品牌,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其情形难为巧合。加之,被申请人称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开始使用“快天下”商标,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