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4846号“南牧N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87848号“南牧装饰 NANMU DECORATION”商标、第67554586号“NANMU及图”商标、第38533050号“幺米LAB YOCTOMETER LABORATORY及图”商标、第10307025号“亿诺科技Innotec a step ah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有相同的文字“南牧”,上述商标在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包装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