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4548号“N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4098号“楠 楠书房NANMU STUDIO及图”商标、第31915324号“南牧NAN MU”商标、第64619636号“南慕nanmu”商标、第41896715号“NUANMU及图”商标(43类)、第41896715号“NUANMU及图”商标(4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含有相同的字母组合“NANMU”,与引证商标四、五中的字母组合“NUANMU”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