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渝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56686号“耀客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51260号“耀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8478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6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输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