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华盈恒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8941号“陕糖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不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