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本医药株式会社
国内接收人:余丹丹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中环广场东区室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31日对第58011126号“美芬奇MEIFEN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系列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驰名程度延续至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75548号“美尔奇MERQI”商标、第11889384号“美尔奇”商标、第48549110号“美尔奇”商标、第48584759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相关判决书;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被子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3年1月7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4类布、被子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美芬奇MEIFENQ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核定使用在布、被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