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小亮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68817号“莱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70992号商标(即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农业机械;推土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见第1865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