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宝沃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15852号“GOODID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GOODIDEA”构成,可译为“好的主意”,其指定使用在木材加工机等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