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玖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512416号“雪龙迈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臆造性词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56717号“雪龙迈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显著特征。三、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异议材料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汉字组合“雪龙迈清”,仅字体存有差异,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