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2498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224984

阅读:46819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清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24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277号决定,于2023年05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清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24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277号决定,于2023年05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放映设备;2.车载电视;3.荧光屏;4.电视机;5.视频投影机;6.幻灯放映机;7.扬声器音箱;8.电视显示器;9.电影放映机;10.视频显示屏;11.投影银幕;12.投影仪”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复审商标自2018年许可给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公告、许可合同;

  3、峰米公司与京东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

  4、峰米投影京东自营旗舰店首页打印件;

  5、河南金铂莱及其关联公司与峰米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

  6、峰米旗舰店京东首页打印页、京东信息认证页;

  7、天猫峰米旗舰店工商资质打印页、信息变更打印页、旗舰店首页打印页;

  8、京东官网帮助中心查询页打印页;

  9、峰米投影仪开机视频;

  10、京东商城产品介绍页、商品评价截图;

  11、投影网、凤凰新闻、DO NEWS等网站对峰米投影仪产品进行的宣传报道;

  12、天猫峰米旗舰店商品详情页及订单交易详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车载电视;扬声器音箱;电视显示器;电视机;荧光屏;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对于“银幕”、“显示屏”的释义页面;京东商城“极光C2+菲涅尔柔性屏商品介绍、规格参数及菲涅尔硬屏的规格参数说明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8年6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6日,其核定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商品已在商评字[2023]第000022514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视机;幻灯放映机;视频显示屏;投影银幕;投影仪;放映设备;车载电视;扬声器音箱;电视显示器;电影放映机;视频投影机;荧光屏”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京东销售评价截图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复审商标及投影仪、家庭影院音箱、激光电视、4K+100吋菲涅尔柔性屏商品,投影网、凤凰新闻网上的报道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复审商标及投影仪商品,结合商标许可合同、产品购销协议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投影仪;扬声器音箱;电视机;荧光屏”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与上述商品类似的“幻灯放映机;视频显示屏;投影银幕;放映设备;车载电视;电视显示器;电影放映机;视频投影机”商品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322498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2249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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