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42121号“VISIONPLUS 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ISIONPLUS OS 69842121

阅读:57784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42121号“VISIONPLUS 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42121号“VISIONPLUS 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有众多含有“Visionplus”词汇的商标在第9类上已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sion”、“Plus”和“VisionPlus”在牛津字典中的释义;他人包含“VisionPlus”的商标注册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VISIONPLUS”,可译为“图像加强”,而“OS”在申请商标中可视为“Operating System”的缩写,指操作系统,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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