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53498号“靓凤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8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62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55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