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41559号“LUOM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UOMO及图 32741559

阅读:121276 2024-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光耀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对第32741559号“LUOM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家用纺织品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罗莱”、“罗莱家纺”系列商标在床单、被罩、被子等商品上具有很高…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光耀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对第32741559号“LUOM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家用纺织品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罗莱”、“罗莱家纺”系列商标在床单、被罩、被子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57007、4902138、16943802号“罗莱”系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市,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却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和其它“罗茉家纺LOUMO LM”商标,其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基本情况、领导视察材料、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引证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如审计报告、销售证明、广告宣传证明、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荣誉证书、维权材料、申请人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证明、申请人赞助公益活动的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其它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9月获准注册在第24类“哈达”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24类床单、哈达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核定的哈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设计细节、表现形式等方面均相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哈达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商品上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而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亦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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