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89358号“北斗健康 BEI DOU JIAN K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斗健康 BEI DOU JIAN KANG 68789358

阅读:85149 2024-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佃佳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9358号“北斗健康 BEI DOU JIAN 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8067号“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图”商标、第875…

  申请人:佃佳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9358号“北斗健康 BEI DOU JIAN 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8067号“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图”商标、第8758069号“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图”商标、第29305367号“北斗心理”商标、第16576242号“重庆北斗医院 CHONGQING BEIDOU HOSPITAL及图”商标、第21049234号“北斗文旅生活 BEIDOU CULTURAL TOURISM LIFE”商标、第17324569A号“北斗智驾 BEI DOU ZHI J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之一,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官网截图、产品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五、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及对应拼音“北斗健康 BEI DOU JIAN KANG”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均含有“北斗”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医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北斗”,用作商标使用在疗养院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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