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971043号“惠牛·傻子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惠牛·傻子旺 70971043

阅读:51987 2024-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赤峰惠牛傻子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71043号“惠牛·傻子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

  申请人:赤峰惠牛傻子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71043号“惠牛·傻子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惠牛•傻子旺”等为关键词的网页搜索截图、申请人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照片、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惠牛•傻子旺”构成,其中含有文字“傻子”,其有侮辱贬低别人智商的说法,具有一定的贬损含义,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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