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叱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7436号“大岛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6559号“大島 DA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的第62797273号“大島 DA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