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坚士制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49979号“JANES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2906号“JANE及图”商标、第5501044号“JANE及图”商标、第49674666号“a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扩类保护申请,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撤销决定已生效。2、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申请程序中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