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补莱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9950号《关于第55197687号“Nutric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786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6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2022)京73行初17786号行政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2022)京73行初17786号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第38225487号“NUTRIC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3)京行终3688号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