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01699号“LAN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ANA及图 16601699

阅读:119257 2024-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伯香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穆罕默德.沙菲克.拉菲克 国内接收人:郭庆云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州北路号楼 申请人因第16601699号“L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45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伯香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穆罕默德.沙菲克.拉菲克

  国内接收人:郭庆云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州北路号楼

  

  申请人因第16601699号“L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45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门店照片、商品图片、销售订单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洗发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6601699号第3类“LANA及图”商标在“1.肥皂;2.洗发剂;3.化妆品;4.洗发软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去渍剂;2.研磨材料;3.去污剂;4.擦亮用剂;5.香料;6.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660169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存在多处漏洞和矛盾,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正当合理使用的有效证据。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有效性提出质疑。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义乌市澜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

  2、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3、店铺照片、产品照片;

  4、产品采购合同、转账明细。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于2017年0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剂;去渍剂;研磨材料;化妆品;洗发软皂;去污剂;擦亮用剂;香料;牙膏”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 2027年02月13日,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商标。

  2、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8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8日至2022年0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件商标,其中与复审商标相同的第67525704号“LANA及图”商标已被驳回,其余商标第15449667号“LANAGUL及图”商标、第16601700号“LONA及图”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维持注册的“肥皂;洗发剂;化妆品;洗发软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义乌市澜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证据4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作为供应商,在指定期间内,与案外多家主体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中显示被许可人向他人供售带有复审商标文字部分“LANA”的“洗发水”等商品,其并有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店铺照片、产品照片证据及审理查明3,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水”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发剂;化妆品;洗发软皂”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洗发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6601699号“LAN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ANA及图 166016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7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