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席梦思寝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桔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席梦思寝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678744号“SUPAP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AP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壁炉隔屏(家具);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57689号“SIMMONS S及图”、第12953093号“席梦思 SIMMONS 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长沙发;床垫;床;弹簧床垫;带盖的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78744号“SUPAP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