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川恒源 CHUANHENGYUAN 64656306

阅读:161428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川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川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56306号“川恒源 CHUANHENG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

  异议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川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川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56306号“川恒源 CHUANHENG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恒源 CHUANHENGYUAN”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82981号“川恒 CHANHEN”、第48241400号“川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价格比较服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6306号“川恒源 CHUANHENGYUAN”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川恒源 CHUANHENGYUAN 646563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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