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味阔家 63917365

阅读:93244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阔阔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托付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煦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阔阔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煦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917365号“味阔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杭州阔阔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托付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煦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阔阔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煦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917365号“味阔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阔家”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清酒;白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31812号“味阔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冷冻肉;板鸭;鸡肉;香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不以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味阔家”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17365号“味阔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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