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吾独友偶 64492666

阅读:158320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哈一代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县千吉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哈一代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县千吉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492666号“吾独友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广东哈一代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县千吉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哈一代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县千吉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492666号“吾独友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独友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包;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等和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钱夹);手提包”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上述类别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044136号、第59061072号“吾独友偶”、第61862734号、第61875324号“WDYO 吾独友偶 心里有光伴你闯荡 WITH PASSION WITH YO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玩具箱;非金属制钥匙圈”、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2666号“吾独友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吾独友偶 644926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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