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4419号《关于第61928205号“OPPO智美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5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9057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在第30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及第8654986号、第1173248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第56297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