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53605号“OPPO智美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PO智美生活 61953605

阅读:138944 2024-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4412号《关于第61953605号“OPPO智美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4412号《关于第61953605号“OPPO智美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006218号、第12370456号、第16060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宣告无效,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23703号、第29457853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第55084593号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1953605号“OPPO智美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PO智美生活 619536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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